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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检察院起诉首例“扒窃”入刑案
时间:2014-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修改前相比,在该罪名中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即无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按刑事案件处理。 

  自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当涂县检察院认真加强学习,始终坚持将理论与办案实践相结合,正确理解与适用最新刑法修正案内容,深刻理解把握立法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体现罪行法定原则。2014年3月4日,当涂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汪某提起公诉,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起诉的首例“扒窃”入刑案件,改变了以往扒窃行为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尴尬局面,对稳定社会秩序,打击和震慑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11月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汪某因平日游手好闲无钱度日,便打起了扒窃的主意,遂至当涂县石桥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0时30分许,其路过该镇鑫鑫浴场门前岔路口时,看到杨某因琐事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上衣右边口袋里有钱显露,遂上前用黑色纤维袋遮挡住杨某的视线,用手解开杨某上衣口袋的纽扣,将口袋内的310元人民币取出。其行为刚好被在现场的魏某发现,就在汪某准备离去时,魏某与周围群众合力将其制服,随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该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