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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长江当涂段非法采砂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2019-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涂县位于安徽东部,地处长江下游东岸。近年来,市场上建筑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大,相关矿产资源市场价格不断走高,不少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大肆盗采江砂牟取利益。2017年以来,当涂县检察院办理盗采江砂案件2件20人。

  一、非法采砂案件特点

  (一)破坏生态,危害极大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河床自然形态,致使河道水流状态发生变化。我院办理的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砂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吸沙泵船大都在150千瓦以上,可4小时连续作业,一晚的采砂量多时可达万吨。同时非法超深度采砂,导致河床严重下切,一旦汛期洪水来临,将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对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市场的供需失衡导致江砂价格飙升。单船作业一晚上获纯利高达十余万元。在高额利润驱使,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另外部分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误区,以为非法采砂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

  (三)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盗采江砂的犯罪嫌疑人多为长江附近农民,在非法采砂的巨额利益驱使下,形成以血缘、同乡为纽带的多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采、运、销”链条。在我院办理的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十八人非法采砂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代泵”的形式分别与陈某某、吴某某合伙,并安排倪某某等人负责望风,在长江池州水域盗采江砂时,通过小运输船运至江心洲宫锦浮吊,后过驳到龚某某、周某某等人调来的大运输船上,将江砂销赃至南京、上海。该案中,所有涉案人员皆是江心洲人,彼此间大都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戚关系。

  二、非法采砂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

  (一)发现难度大。非法采砂者利用自身的优势便利条件,形成利益共同体,规避巡查。如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中,利用河道采砂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采取“昼伏夜出”、“流动作业”等迂回手段,在无执法人员时偷采;在执法单位附近监视执法动向,一旦执法艇出动巡查,望风人员立刻电话通知采砂人员,采砂人员会迅速将船只驶离盗采现场。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为躲避打击,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今天在此处打砂,明天在另一处打,无形中也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查处取证难。在非法采砂案件调查取证阶段,证据规则的要求较高,调查取证手续繁杂。一方面,物证难以取得,盗采地点多选择交界水域,且雇佣专人监视执法艇,很难获取现场证据。另一方面,书证难以获取,水上交易一般即采即运、即采即销,很少留下书面记录,即使有记录,在被现场查处前,相关记录能够被迅速撕毁并丢弃于长江中。

  (三)价值认定难。矿产资源损失鉴定难,采砂船打砂地点不固定,且存在多条采砂船在同一区域内打砂情况,导致无法认定涉案船只在该区域实际损害的矿资源价值。矿产价值鉴定难,在我院办理的吴某某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采即销或者即采即运后等方式,销赃至南京、上海等地。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市场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以及因运输、销售地点的远近等因素导致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若单纯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这就要花费大量时间来进一步作相关鉴定。

   三、对非法采砂案件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开展联动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构建非法采砂的长效机制,由当地政府牵头,汇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水务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合力,全面梳理辖区内盗采砂的易发地点、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周期等,并逐一进行排查,形成打击非法盗采砂的合力。同时,防止和杜绝行政人员的失职和徇私枉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

  (二)强化证据收集,创新鉴定模式。建立审查引导侦查取证的模式,提前介入,就证据固定、程序合法、笔录制作进行引导,形成办案合力,确保案件质量。对盗采江砂行为邀请上级评估机构统一评估,同时邀请省国土资源厅、水行政等部门对非法采砂点进行鉴定。

  (三)发挥检察职能,延伸治理效果。对于非法采砂案件,既通过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来治标,也需要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的制发达到促进采砂问题的治理,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在办案过程中,针对该案盗采江砂达数量极大,造成长江江心段部分江堤存在安全隐患,对长江主航道正常行驶的运输船安全行驶构成威胁等情况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水利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就河道日常巡查、非法改泵的监督管理提出针对性建议,延伸治理效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检民联动的良好氛围结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开展专题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周,借助“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面向城乡居民、沙石经营者等社会关键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向社会昭示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后果,增进社会各界对长江非法采砂综合整治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