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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监督的现状与加强
时间:2019-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当前我国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问题研究不够,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不完备,司法实践又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严重制约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粗疏,监督范围狭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少、较为笼统,且范围较窄。目前,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和内容规定较为全面的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依法监督的权利,以及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怠于履职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也只是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局限于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并不契合传统的行政检察监督范畴。

  (二)案件来源有限,司法实践匮乏。案件来源是开启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关键。案源不足,则如无米之炊,难以为继。《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来源的渠道有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以及上级院交办或其他院移送。其中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依职权发现和交办、移送为辅。实践中,由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当事人主动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十分有限。另外,与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总体基数不高,且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一般会提起上诉,基层检察院便失去了监督管辖权,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受理入口更窄。因此,很多基层检察院常年无行政监督案件,行政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经验十分匮乏。

  (三)监督理念滞后,监督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在“重刑轻民”思想理念的影响下,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得到足够有效的重视,成为了检察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而行政检察相较民事检察来说,更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的,其它检察工作已经到了“好不好”的阶段,而行政检察工作仍处于“有没有”的阶段。由于重视不够,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员较少,在基层甚至没有专门从事行政检察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型业务骨干难以培养。缺乏行政监督业务能力过硬过强的人才储备,既是长期不重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印证,也间接导致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直处于边缘低迷化。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由《宪法》明确确立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经历两反转隶、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实际,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提出了促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检察工作思路。行政检察监督在新时期被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对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意义重大,务须完善监督的相关制度机制。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是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的现实需要。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战略部署,还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打造新时代安徽刑事检察“优化版”、民行检察“强化版”、公益诉讼检察“升级版”的“新三版”的实施意见,都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摆在了新时期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位置。长期以来,行政检察监督虽然一直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之一,但缺乏系统的规范和完备的制度框架,以致实践中发挥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察监督体系的整体水平。因此,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既关系着司法改革的具体成效,也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助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宪法》《行政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设置了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若干工作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趋势。因此,构建和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法定职能,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

  三、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完善监督法律,细化监督内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相继修订不久的两部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虽然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调整,但是仍存在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现实弊端。在新一轮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负责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措施之实,前所未有。因此,建议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相关工作的立法,使监督活动有法可依。

  (二)积极主动作为,拓宽案源渠道。通过报纸、宣讲、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内外部沟通协助机制,对内,加强与其它业务部门的联系,畅通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优势;对外,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推动建立与相关单位的常态化联络机制,运用好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实现关联信息共享,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信息提前掌握,凝聚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共识。

  (三)转变监督理念,提升监督水平。新时期,行政检察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重点推进和拓展的职能之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及时主动更新监督理念, 切实改变“轻行政检察”的不良倾向,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培养行政检察监督专业化人才。通过专题理论学习、典型案例研讨、学习考察、办案实践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干警案件线索识别、审查案件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关切,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