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安庆太湖:检察监督 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时间:2024-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10月5日,因检察官依法监督执行案件,助自己拿到案件执行款,在南京工作的苟某、殷某夫妇回家探亲时,专程来到太湖县检察院,对该院通过高效办案为他们减轻诉累表达诚挚谢意。
  故事还得从一套房子说起。
  2019年12月,苟某、殷某夫妇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交房,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退还全部房款、支付违约金并给付利息。眼瞅着交房的日期过去将近一年,夫妻俩日夜期盼的房子却迟迟没有踪影。多次协商无果后,夫妇二人只好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1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苟某、殷某夫妇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该公司向苟某、殷某夫妇返还房款、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共计33万余元。判决生效了,置业公司却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次年4月,苟某、殷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历经两年多时间,夫妻俩还是没能拿回购房款项。
  今年6月,苟某、殷某走进太湖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挖彻查,发现新线索并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执行。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充分采纳建议内容,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程序,对新发现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于9月26日将所涉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偏偏有些人,不惜以身试法,取之有“盗”,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期,安徽省望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苏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张某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苏某某、张某某案发前均在六安市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因苏某某来望江县收购废品途中偶然得知可以通过攀爬进入望江县开发区某工厂厂房,遂萌生了盗窃厂房内财物变卖搞钱的想法,于是多次邀约张某某结伙同行,两人分工明确,苏某某负责拆卸厂房内的铜排、空气开关等铜制品,张某某则协助将拆卸下来的铜制品从厂房内运出,后两人返回六安予以变卖。

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苏某某、张某某多次驾车到安徽省望江县、桐城市、淮南市田家庵区等地的工厂进行盗窃。其中,苏某某与张某某合伙作案10起,苏某某单独作案5起,苏某某单独盗窃后将所盗物品卖至张某某处销赃,张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

为有效保障受害企业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告知受害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案件处理听取受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为受害企业追赃挽损51705元,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